用益物权是不受限制的物权的表述错误。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担保物权则要求担保物具有交换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法国、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至今仍然可以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设立,但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不适用于动产,一些国家法律甚至直接规定,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只能设定债权关系,如租赁权。中国物权法草案也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用益物权仅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受限物权,比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它没有转让的权利;地益权受合同限制。。所以这句话不对。
不对。
从概念上说,用益物权就是指 对他人所有的物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 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的,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它的行使不像所有权南阳那样具有彻底支配的性质,而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用益物权即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