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是指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质量合格证,苗木产地检疫证。“一签”是指苗木标签。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局核发。检疫证由森防站核发,苗木质量合格证及苗木标签由种苗管理站发放。各项造林工程不得使用无证无签苗木,否则,所使用苗木按假冒伪劣种苗论处。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2、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3、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4、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5、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6、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二、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1、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2、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3、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7、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8、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