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是原分行业会计制度中工业企业的会计科目。随着经济的发展,分行业制定的会计制度暴露出许多弊端,并且制定本身也变得不可行(如股份制企业的出现)。因此,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一个各个行业均可适用的会计制度,对于工业企业的原“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名称,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也就不分行业地统一为了“委托加工物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于本企业的会计科目名称。
所以,对于题中同一会计科目,其名称在会计教学中使用了“委托加工物资”,而在题中企业使用了“委托加工材料”。
可以说,题中企业使用“委托加工材料”这一名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但是,其对于该科目核算使用上值得商榷。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提到的,将委托加工物资的加工费直接计入原材料的做法,确实是不规范的,而是应当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连同发出物资等成本一起,计算得到委托加工物资完工成本后,再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题中的做法,虽然最终转入“原材料”等科目的金额(加工费单独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发出物资的成本随委托加工物资完工也将转入“原材料”等科目)与规范做法相同,但“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不能反映出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因此,其做法是不规范、不科学的。
1.2000年前有;
2.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委托加工物资".但又规定工业企业可改为"委托加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