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仓库系指销售和储存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仓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包括GB 50183; GB 50160; GB 50074《的规定。
第三条 仓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条 仓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 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分别执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仓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入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第十条 仓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仓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第十四条 仓库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
第十五条 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的仓库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
第二十条 泵房应加强通风,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
第四章 设 备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仓库和有条件的仓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应按规范要求,安装报警装置;
4.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第二十五条 气球罐
1. 气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 气 装 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与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仓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期巡视;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仓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仓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3.仓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第六章 消 防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仓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仓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仓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3.仓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第三十六条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的室内,每年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第七章 装 卸 作 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仓库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事故;
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1、仓库重地,闲人免进。
2、未经仓管人员同意,私自翻动库现存物品以盗窃论处。
3、借用宣传品须有领导签批的《宣传品借用申请单》。
4、领用宣传品,须有领导签批的《宣传品领取单》。
5、本仓库禁止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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