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应该签的是“竞业禁止协议。”
首先看约定,你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如何约定的,该协议是要求双方共同遵守的,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如果公司长期不给你支付保密金,首先看你的保密期限是否过了,如果在双方约定保密期限内,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保密金,如公司逾期拒付,你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中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里的职业道德即包含了劳动者应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 2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等。约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劳动者违约就可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可不约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应约定违约金、赔偿金
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条款。违约金、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可备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不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时也不影响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追究。
(一)赔偿金条款的约定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赔偿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有两种赔偿责任:
1.劳动者独立的赔偿责任
劳动部于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些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等。〕
2.连带赔偿责任。
即在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共同对原用人单位侵权时,由劳动者和侵权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在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70%的限度内。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中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范围,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承担的也是法定赔偿责任,在连带赔偿中的最高限额是30%,如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时,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违反商业秘密条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较之一般的违约赔偿范围要大,一般违约只赔偿直接损失,而违反商业秘密条款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如调查费、律师费等),这是因为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不能用违约者获得商业秘密时所花费的成本来计算。往往代价很小的商业秘密会在市场活动中产生很大的竞争优势,在违约者是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时,商业秘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考虑到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赔偿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赔偿金数额时,应注意要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范围内就双方可以预计的损失数额进行具体约定,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可以不再对赔偿金进行约定,只约定一旦违约,按照《劳动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免赔偿范围过大,超出侵权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应大于实际损失的数额,所以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也应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限度,不应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免无法实际履行。
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用人单位应把握商业秘密的特点,依据我国劳动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并不一定在要入职的时候才签。
一般保密期限为二年。协议期间公司要支付你相应的补偿。没有补偿的协议无效。
离职一般签的是竞业协议,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金为你在此公司任职时每月薪水的20%~30%,竞业期限内每月都要给你。竞业期内你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离职以后,用人单位也要支付保密费。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个人理解保密期限可以约定,保密费用如何支付也可以约定,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或者一次性支付。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