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专职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会任期不一致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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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例如小李2008年6月15日入职,合同期为3年,2009年6月小李被选为工会专职委员,6月15日正式任职,任期为3年,那么小李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3年-1年+3年)2014年6月15日(2009年加5年)。
(2)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例如:小李如果不是专职委员,那么小李的劳动合同就是2012年6月15日(2009年加3年)
(3)需要注意的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