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有自主研发和外购后进行加工再销售的
对于自主研发有即征即退的政策,而对于外购后进行加工在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无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条文如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