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如果是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并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