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2024-11-24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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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案情介绍:小张和小芳一见倾心。不久,他们就热恋,并计划购买婚房。他们看中一套价值240万元的房屋。经协商,小张父母出资支付了首付款72万元。两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68万元,主贷人是小张,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不久,两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最后分居。小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并认可房屋现价值450万元,未还贷款148万元,但对如何分割房产存在争议。小张认为,首付是父母出资支付的,婚后还贷父母也承担了一部分,而小芳婚前婚后均没有为购房出资,所以房屋应归他一人所有,小芳无权分割房产。小芳却称,自己是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且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之一,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且自己父母也出资近30万元,因是一家人,所以没有打收条。她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于法有据。
以案说法: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辩,法院归纳了庭审焦点:该房究竟是谁出资购置及其出资的比例。小张提供了其父母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小芳以当时双方正在筹备婚宴,不可能让小张及其父母出具收条为由未能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但提供了其父母及自己的收入证明,证明女方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法院综合了双方的答辩,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小张的父母,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小张和小芳的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来源于小张小芳的共同财产。法院根据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事实,确认原、被告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最终确认房屋归小张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小芳取得该房屋净值的30%。作者: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
主任褚子云

回答2:

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一般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