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包括上述第三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分析你的问题,请假如果是被单位批准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问题,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0X2=4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没有批准自己擅自离开的,就会有问题,很有可能被单位以严重旷工为由解除,那么就什么经济补偿金都得不到了。
建议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看是否能解决问题,不行的话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