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人都同意了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协议离婚。
2,双方离婚后法院的依据主要是看那一方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空间和教育环境!所以女儿判给妈妈比较好!当然可以协议解决!
3,那是欣怡的婚前财产不会分割。
4,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要了干嘛。
应该,他们只是对财产分割有争议,重点应该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
因为孩子还小,由女方抚养为宜
8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因为是在登记以前继承的
背投电视虽然共同使用,但是因为是婚前就是男方的,所以还是归男方
欣怡婚前继承的8万元、赵伟登记前购买的背投电视均属于二人的婚前财产,如离婚应该各自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因幼小应由欣怡抚养为宜,但赵伟自愿抚养又有抚养条件的除外;这种情况如果属实赵伟属于有重大过错,可以认定系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非常谨慎,会经过一个调解程序,第一次离婚的可能会驳回,给半年时间作为夫妻和好的期间。
1、欣怡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2、婚生女于2008年1月出生,欣怡于200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婚生女14个月年龄尚幼,另结合双方夫妻感情发生的原因,因此由欣怡抚养婚生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欣怡继承遗产8万元的时间是2006年12月,欣怡与赵伟登记结合是2007年1月,因此,欣怡继承的8万元遗产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遗产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欣怡个人所有。
4、背投电视虽然是欣怡与赵伟夫妻共同使用,但该电视是赵伟婚前出资购买,属于赵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背投电视应归赵伟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