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是什么意思

2024-11-24 0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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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回答2:

有期徒刑10年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判了10年的刑期,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坐牢10年,当然是需要减去已经在拘留所、看守所羁押的时间;
所谓的剥夺政治权利3年
是指,刑期10年执行完毕以后,从执行完的第二天开始的三年内不能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包括:1、言论、游行、集会、结社等的自由权,2、选举与被选举权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回答3:

在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主刑执行期间是不算入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里的,不过因为是在服刑主刑,所以犯人自然也就没有政治权利,当主刑服刑完毕后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比如:一个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就是当3年的有期徒刑服刑完毕后,才开始计算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即这个人就一共被剥夺了政治权利5年。而在服刑期间的犯人本来就是没有了政治权利。
所以应该是一共被剥夺政治权利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