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条的意思,第一款是说您的父母在您婚后出资给您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您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套房产可以认为是您的父母对您个人的赠与,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才是对个人的赠与;
第二款是指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给您们小两口购买房子,而该房子的产权只登记在您或者您爱人名下的,那么这个房子就是按份共有,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比例,当然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 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你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就是你自己的个人财产。
纠正:
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新婚姻法是2001年出台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任何一部法律文件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含宪法),以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为楼主所问之答案,仅供参考,祝楼主过得愉快!
由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并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话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