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官方使用“行政区域”一词)指代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的行政管理区划,包括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分为省(地方、行政区)、道(行政督察区)等级别。
北洋政府初期分为22省、4特别行政区、4地方、3地区和2府;国民政府初期分为28省、2地方和6院辖市,后期台湾光复、外蒙古独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辖市、1地方和1特别行政区。
国共内战后所谓“民国政府”迁台控制区域只包含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台澎金马)。
答:事实应该有1931年民国大陆时期的行政区划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