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在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律咨询、编制治理方案、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