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则: 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安装的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计价活动中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应遵循本规则。 第0。0。3条 本规则与《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作为安装工程计价活动中确定安装工程量以及相应消耗量的依据。
第0。0。4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有效文件: 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5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 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该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取舍。 第0。0。6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定额中基价中人材机的消耗量是根据当地完成该工作所需的平均消耗量来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