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合同怎样界定?

2024-12-28 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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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界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事实已经发生并经甲乙双方认可,没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以认为是事实合同成立,但属不定期。

事实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过传统的确定的缔约方式,但仍旧有合意的存在,经得起要约和承诺理论的推敲。即使缔结合同的合意不明确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扩展资料:

与传统合意合同相比较,事实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一是事实合同因事实行为而成立,没有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因而事实合同的救济基础是事实合致,而不是意思合致;

二是事实合同的效力适用合意合同之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改;

三是事实合同在客观上构成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事实合同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

回答2: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事实已经发生并经甲乙双方认可,没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以认为是事实合同成立,但属不定期。

回答3:

  事实合同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相互达成缔约合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事实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过传统的确定的缔约方式,但仍旧有合意的存在,经得起要约和承诺理论的推敲。即使缔结合同的合意不明确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事实合同的理论去衡量现代交易,有一大部分是未经过传统缔约方式而通过行为或事实接触来完成的。如超市购物、搭乘公交车、使用煤气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习惯的作用下,由诚实信用原则辅佐,以行为构成合意而成立合同。
  在事实合同中,行为接触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一方的行为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据一定的程序以符合该方的要求的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就此意义未经事前协商,一方发货另一方以买受的意思接收即可成立买卖合同。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合同的判例很多,最典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承认,还有关于物业服务领域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