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罩差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租指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弊闷配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这个你可以跟对方协商,婚姻法是没有这一条的
,对于困难的认定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最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离婚时一方享有的经济帮助权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适用上各地法院也难统一,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一方的享有的经济帮助权中关于困难的认定标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该条文规定的经济帮助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一、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液拆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这种情形属于有困难的一方,但基本生活水平应当是参考当地的标准。这里有个限制性的条件就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然有困难的,言外之意是如果个人财产较多或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多,即便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也不存在经济帮助的情形。
二、离婚时,一方棚哗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按笔者理解,这里的住处应当不包括租房居住,如果租房也包括在内,就不存在一方没有住处的情形,因为任何情况下租房不存在任何障碍。这里说的没有住处应当是没有所有链埋行权或一定居住权的房屋。在此情形下,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所有权,即有困难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居住另一方的房屋,或者直接判令房屋的所有权归有困难一方所有。
三、离婚时一方有困难行使经济帮助权,对方需要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如果其自身经济状况都比较差,法院不可能再判决其履行帮助义务,所以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经济状况较好,这是行使经济帮助权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