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首先,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且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
一旦,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那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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