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物权法

2024-12-20 0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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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

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
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

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
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
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
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回答2:

合同法和物权法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有区别的:
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
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
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回答3:

我觉得房子应该归乙所有。
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03买完房之后,甲如果有疑义应该早提出来。
而不是在08年分手后才提出。
什么不当得利,什么债权债务都不需要考虑。
这件事如果打官司,乙完全可以说这房子是甲方当年赠予自己的。
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的归属是以登记为准,所以应该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乙。

回答4:

我觉得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乙方律师分析的正确。以上不属于登记事项记载错误!

回答5:

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房子归乙,45万的问题,乙返还甲,同时甲享有向乙主张违约之债。(基于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