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业务。我国《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定义务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为企业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使企业的活动不超越和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使企业的经营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可行性,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为企业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必定要与社会发生各种经济和法律关系,签订合同,因此,书写各种法律文书都是必需的。律师凭其法律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指导企业书写各类文书,并予以修改、审查。律师还可以亲自草拟制作某些重要的合同等文书。使文书订得合法、完备、准确、具体,使之能够顺利履行并得到法律保护。律师根据企业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提供的事实,依照法律,书写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的行为,被称为律师代书。代书是律师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业务。律师应企业委托,可以代书以下文书:
其一 是各类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是为了诉讼而制作的文书。在一般情况下,是律师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情况下所写的文书,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文书,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后三种。具体是指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被上诉答辩状、申诉状等。
其二 是非诉讼法律文书。凡是内容上涉及到一定的法律事务,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文书,企业都可以委托律师代写。这类文书主要指合同、协议书、委托书、仲裁申请书、申请复议书等等。
(3)代理企业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由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企业经济纠纷和争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及时,妥善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争议,对于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解决经济纠纷应根据纠纷的性质、情节和内容,分别采取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由于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律师不但具备这些条件,而且具有以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技能。因此,律师协助、代理企业参加解决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配合法院及时、正确地解决纠纷是他们的又一重要业务。
2.约定业务。约定业务是指非法律规定的由聘请方和应聘方相互协商确定法律顾问为企业服务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
(1)帮助企业拟定、健全规章制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义务帮助企业拟定、整顿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合同管理、劳动管理等。
(2)帮助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具体指导其开展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从宏观与微观上管理经济,各大中型企业需要建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法律顾问应帮助企业筹划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制定法律事务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3)进行法制宣传,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律师可以利用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优势,积极向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以及普通员工普及法律常识,尤其是从事企业经济活动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为企业培养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使其能够胜任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您好!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中的人员,均为法律顾问。狭义而言,法律顾问指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是传统意义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包括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聘方建立法律纠纷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已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与聘方相关部门协作与配合。具体顾问方面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二)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三)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2年。(四)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五)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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