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
进行,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城市建设拆迁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
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
从城市建设需要,在限期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
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郊各区县
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郊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
拆迁工作。
第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土地、房产
、公安、工商、商业、粮食、教育、邮政、供电、供水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规则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拆迁房屋,必须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红线图和用地文
件以及拆迁安置方案(包括还建房屋的地点、资金、房型平面图或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
迁人的购房合同),向市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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