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成立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如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法执行完毕后的第四年,王某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某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构成累犯。
构成累犯的法定期限是五年,即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两罪之间的间隔时间为五年。如王某一九九O年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一九九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一九九九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前后两罪的时间间隔在法定的五年内,构成累犯,如果王某第二次被判有期徒刑是在二OO二年,前后两罪时间间隔超过法定的五年,王某不构成累犯。
累犯,较之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大,刑法对累犯的处罚是严厉的、从重的,在刑法执行期间对其减刑、也是从严掌握的,并规定不适用假释和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出: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
构成普通累犯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王某前罪是抢劫,后罪是抢劫或者盗窃;
二、前后两罪都必须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
四、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在法定的五年内又犯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对普通累犯的认定要严格认真把握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构成普通累犯,尤其是前后罪间隔五年的法定期限,这是刑法的硬性规定,不容许有丝毫的灵活,在计算时应以天数计算,即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至第五年的前一日止。即:如果一九九○年五月一日释放或假释,应当至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如果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含三十日)以前犯罪,可认定为符合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如果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以后犯罪,则不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特别累犯是单指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构成特别累犯的条件是:
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如果前后两罪符合构成普通累犯的四个条件,则构成普通累犯。
二、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不受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条件的限制,即只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法的轻重不影响构成特别累犯的成立。
三、前后两罪不受法定五年期限的限制,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赦免以后,行为人无论在什么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累犯。
不够成累犯,一般累犯必须是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后罪在前罪执行完5内。案例中的人应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定罪量刑。
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