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俗地说,就是你把商品(产品)发出去了,且对方确认已提取或已收到,一般是收货方在你的“出库单”或“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至于货物有没有提走?发票开没开?都不是判断做不做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的重要依据。当然货物已提走,销售发票已开则更好。
有的企业为了业绩年末多做收入,就在销售单上做文章,有时审计也无能为力。所以确认收入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开没开发票,而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如果未收到货款,可以做“应收账款”处理,这点更不是确认收入的前提。
你收到的收入是什么收入?是以现金还是银行存款方式?说的不是很清楚。
如果是产品收入: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1、收到货款并发出商品
借:现金 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如只收到货款未发出商品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收到货款后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