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两份保险法对此是有不同规定的。
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而新保险法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这里去掉了“签字”两个字。
也就是说,旧保险法时期,保险合同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签字才有效,而新保险法时期,保险合同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就可以了,不需要签字祥辩才行。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的,只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才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其余的保险合同并森则没有相关规定。(打个比方,网上的自助卡式保险,根本全部在网上操作,没有任何签字的地方,难道都没有用了?)
还有,代签名在各公司都是严重违规谨春缺行为,那怕是丈夫代替妻子进行签名,都会对业务员进行处罚的,特别是由业务员自己代客户签名的,一律解除代理人合同。但那是保险公司内部的处罚,与客户无关了,与保险合同效力也是没有关系的。
无效
不要说代签名无效了
就算投手键保书上芹扒,任何一句话,一个字是代写的,只要影响毕首巧了投保书意思表达的唯一性,那都是无效的。
应该无效,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
代签名是违法行为,保单无效!
保单可视无效:)
您是具体有什么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