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把不良贷款债务权转让给个人,合法吗?

2025-01-30 22: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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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经过合法的手续转让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三种情形除外。即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是原则,三种合同债权不能转让是例外。
  上述债权转让之规定,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此处的债权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即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为中产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债权人。
  第二、此处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即债权,是一个请求权,不是财产权。债权一旦实现,债权人享有的不再是债权,而是一个财产权。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是民事权利即可自由转让,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即合同的权利才可以依法转让。比如:对于侵权之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受害人不得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此处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债权人全部转让合同权利退出合同约束外,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构成合同当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约束。
  鉴于上述分析,债权人全部转让合同权利即债权的,该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债权人从合同当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对于新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存续;若债权人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一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效力当然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2:

完全合法
首先,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国资的,但他还是企业。
其次,债权的转让是民事行为,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这种债权转让的行为完全合法。
现实中很多银行都将这些不良资产以拍卖或转让的形式出让个其他公司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