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能自己决定是不是卖房子,不存在“私自不私自”的问题。
二,离婚协议上规定房子归男方,那么男方有所有权,有使用权。因此他有权力处理房子。
三,房子由儿子继承这一点约定,只是对儿子对父亲财产继承的确认。但这不影响有所有权的人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
这份离婚协议我个人认为有瑕疵,即然归男方为什么还要由儿子继承呢?为什么不写明房产归男方,再由男方赠与给儿子。
事实上应分开来看。该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该房产按理是应该夫妻一人一半的,但是妻子放弃了自己的一半,可以视为她将自己的一半赠与了男方。但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即该房产必须有他们共同的儿子继承。那么,男方就不能随意处置该房产。如果处置了,且第三人为善意,那么妻子可以要求均分房款。
实际上是不可以的,因为那间房子写的是儿子,不是写男方
事实上男方可以任意处分该房产,因为离婚协议里已经将产权归其所有。
至于由儿子继承的表述,只要男方活着,随时可以撤销或者修改。这种类似遗嘱性质的内容本来就不该出现在离婚协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