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需要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未经审批占地建房已叫停
舒城县山七镇庞畈村一位村民给本报来信,反映该村有储姓三兄弟户口已迁合肥市,但近日回老家毁田建房。虽然写了申请,但审批手续还未办好就开始挖地基。村民向村干部反映,也有人出面制止,但其房屋一直在建。
群众来信转给舒城县委办公室后,县委办要求县国土局和山七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来信中提到的三兄弟其实为四兄弟。老大离婚后一直单身,家中住房倒塌,现居住合肥。
二弟户口迁至合肥,在庞畈村西边组与三弟共有3间土墙瓦房顶的住房,住房建于1985年,无法居住一直空闲。三弟夫妻均为西边组人,三个孩子在合肥购买了商品房,户口迁往合肥。四弟也是本组人。
回函称群众信中反映占地建房的为三弟,该户符合建房条件,其原住房位置不符合新农村规划,不能翻建。
2015年8月,为改善居住条件,三弟申请在规划点建房,申请报告上本组90%以上群众同意后即动工建设,期间写信人开始反映,三弟停工,但其经常利用节假日、周六周日续建。
目前三间二层楼房主体建成,建筑占地91.2平方米,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舒城县山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但用地未经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民建房未经批准,建筑物应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但强行拆除,造成群众重大财产损失,且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山七镇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在信访人未息访之前,镇政府责令建房户停止建设,由镇政府、庞畈村委会组织双方协调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待矛盾化解后,由建房者按照农民建房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再建设。鉴于庞畈村干部对此事监管不力,责令其向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参考资料:凤凰网-未经审批占地建房已叫停
哪有这等好事啊。如果可以,那岂不天下大乱?
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