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谁出资,谁所有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统一的,只能为一人所有。而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鹤壁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没有这个说法。
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如果出资在别人宅基地上建房,那从法律上来说,房屋是归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归出资人。
农村宅基地只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所有,但是建设的房屋可以属于建房的人
我对前几位的回答补充一下: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人就是今后房产的所有人。所以你所说的不是申请宅基地的人出资就可能是白出,得不到房子。就算得到了也不受法律保护,玄啦!!!!
权利特征:
1、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制度。
2、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玄乎!我来回答下吧!
农村宅基地建房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享受建造个人住房极其附属设置的权利。
权利特征:
1、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制度。
2、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权利取得是无偿的,采用申请方式,权利主体,也就是村民只享受占有、使用、出租的权利,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不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