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期内销500万元,外销3000万元。进项税151万元,免税进口原材料100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一、先征后退
“先征”是要求外销也要计算销项税,进口也假设可以抵扣进项税。
先征=(内销+外销)*17%-(境内进项+免税进口原材料*17%)
=( 500+3000)*17%-(151+100*17%)
=595-168
=427
后退=外销*退税率-免税进口原材料*退税率
=3000*15%-100*15%
=435
其结果是:征427,退435,实际上企业得到退还8万元。
二、免抵退
应纳税额=内销*17%-(进项-出口进项转出)
=500*17%-{151-〔(3000*(17%-15%)-100*(17%-15%)〕}
=85-(151-58)
=85-93
=-8(负数为期末留抵税额。也是“先征后退”办法的“后退”减“先征”金额)
免抵退税额=外销*退税率-免税进口原材料*退税率
=3000*15%-100*15%=435
=435(这正是“先征后退”办法的“后退”金额)
免抵退税大于8万元,应退8万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实际退税额
=435-8
=427(这正是“先征后退”办法的“先征”金额)。
出口退税是“免、抵、退”的最后一个环节,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需要参考当期免抵退税额来决定退税额。
附注: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