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准备辞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三十天届满,无论单位同意与否,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这位员工准备辞职,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第一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义务;第二需要干满三十天,否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