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

2024-12-21 0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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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回答2:

1.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2.必须是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3.必须是按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主体启动再审程序。
写完了才发现楼上的比我写的更好,但是还是提交了,也不算白费力气。

回答3: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