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你们的房子登记在男方的名下,那么你们的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你没有权利分得房产。但是基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你可以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