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对匿名举报无法答复以外,检察机关应对实名及网上举报,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首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按规定移送并将移送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以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因线索转办导致的重复通知情形,将移送情况及时通知举报人,也可以让举报人随时了解处理结果。 其次,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由管辖的检察院对于是否立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实名答复。 举报材料经审查,只要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最终享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一定期限内都应将处理情况通知举报人。同时,为了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内部工作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署实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和理由通知举报人。条件成熟的检察院,还应特别将侦查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通知举报人。 第三,答复一般采用书面、口头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为了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同时为了更好地防止泄秘事情的发生,检察机关答复举报人一般应采用信函等书面方式。信件应以挂号方式寄出,只以检察机关所在地址或其它约定的方式落款,不署“XXX检察院”字样。对于采取电话或者口头等其它方式进行答复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询问以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同时制作电话记录。对于举报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应存档备案,以备举报人随时查询。
举报答复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收到的署名举报线索,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的一种工作制度。举报答复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1、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答复工作的通知》来规范举报答复制度。
2、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署名举报线索,都要按规定做好答复工作,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把答复工作做深做细,真正做到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