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1日的信是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3日生效。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9日承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该要约不能撤回。
4、本题中要约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撤销要求的通知是于6月6日到达受要约人乙的,而乙发出承诺通知是在6月7日。
5、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生效,因为甲的要约被依法撤销了;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也没有生效,因为此时丙是要约人,甲还没有承诺。本案的处理应当是:判定甲乙互不履行合同。该案件与丙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