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们这不叫“事实婚姻”94年以后同居生活的不能再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了。
2、法院不会受理你这个所谓的“离婚协议”,没有婚姻关系,怎么受理离婚案件?怎么进行离婚案件诉讼内调解,怎么制作离婚调解协议?你们这种关系只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叫共有财产)协商不成时法院才会受理(只有:1、无效婚姻,法院才会受理并解除这种无效婚姻,如: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年龄结婚,这种情况法院才会受理,并宣告婚姻无效;2、94以前的同居离婚才适用先确认“事实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再审理离婚案件,才会出现“离婚诉讼案件中的离婚调解协议”)。
3、之前迁入“婆家”的户口,我可以百分之百确定,是找人非法迁移的,如:投亲挂靠等形式迁入的。
4、现在,你不用理会派出所的同志所说的“还要有户主签字同意 再者丽在婆家的户口本上标明已婚 于户主儿媳的关系”,你只要按户籍管理规定来办就是了,之前迁入婆户籍时派出所就已经违规了,再理会派出所办事人员所说的内容就是自找违法违规的事来做了。因为你现在户口与户主及所谓的前任“丈夫”没有任何婚姻法上的关系。你可以基于你现在的法定婚姻进行迁移户口,户籍管理规定中有因结婚而迁移户口的规定,凭结婚证和准于迁入证就可以迁入你现在丈夫的户口内了。(记住不用理会派出所同志所说的以上内容,他可能有不光明的目的或与你前任“婆家”有什么往来,如“标明已婚属于户主儿媳的关系”是什么意思呀?不要上套,跟现在的丈夫结婚后凭结婚证来办户口迁移手续,没有户口本办不了结婚证,下面我有介绍寻求妇联介入,另行打一本单独的户口本,以止来办理结婚证。)
5、如果你依据法定婚姻关系进行迁移户口,派出所阻碍你的话(如不出具户籍资料证明,或说你没拿户口簿来办理)你可以寻求当地妇联帮助介入,要派出所基于你的与前任所谓“婚姻”的同居情况及拿不出户口簿的事实(基于这个事实,在妇联的介入下,经派出所负责人或上级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打一份只有户主和你户口资料页的户口簿),要求派出所办理(如开具户籍资料证明及同意准予迁出等)婚姻关系中的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应办的工作或程序,如果在妇联的介入下派出所还敢刁难,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或纪委控告,并要求上述部门督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希望我的指引,你能认真采纳,并不要被人吓到。
没有领过结过婚的人迁户口是不用离婚证的,派出所如果一定要离婚证,你可以去民政局开一个你未领过结婚证的证明书,有了这个证明,派出所不会再提出无理要求了,否则你可以投诉承办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领处结婚证的是夫妻关系,没有领结婚证的属于非法同居,国家不承认你们是夫妻关系的。你只要去民政局开出没有经过结婚登记,没有过领过结婚证的证明就可以了。
你说的情况不是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的婚姻到法院去起诉离婚,法院依法见一桩解除一桩并发给裁决书,你朋友持此裁决书到娘家派出所取得准迁证,然后再持准迁证和裁决书到婆家户口所派出所就可将户口强行吊销并发给户籍迁移手续就可以迁回原籍,接着按新迁回户口与别人登记结婚了。
转到娘家?要不试试独立立户哈,如果有购房入户或者学历入户等适合你朋友的入户方式,可以选择把自己的户口单独分出来。希望能够帮助你。
你好
首先纠正你一个问题
九四年《新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体地说,九四年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九四年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
所以你的朋友跟他所谓的丈夫其实是同居关系。可以随时解除,结束这个关系,不需要通过法院或者民政局。
我很纳闷当时是怎么办理的户口登记,以婚姻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我给你的建议是,先去办理户籍登记的派出所挂失自己的户口,然后重新办理一个就可以了。
不同意的,找所在单位证明自己与男方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可以通过诉讼来加以明确,要求法院判决这个婚姻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