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
股权变更在公司法领域,是指股权归属发生转移的事实状态。
2、结果不同
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将其持有的30%的股权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权发生了变动。
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第三方(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3、生效条件不同
股权转让必须在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才生效,而股权变更必须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才可以正式生效。
扩展资料: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百度百科-股权变更
长期以来,国家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非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其股票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为中关村科技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报价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就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里所指国有股权转让,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一定义。各省市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正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所指的“交易场所”。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提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更加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这里所指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在这些场所开展非上公司股权转让,正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目前,许多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都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这些机构进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与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有根本区别,主要是沿用国有股权或其他性质股权进场转让的方式和交易规则,通过信息披露最终达成协议转让。转让完成后,股权托管平台再进行股权过户。尽管在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上述方式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但都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股权具有转让的资本内在属性,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势在必行,对此宜疏不宜堵。《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中已经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我们认为,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先行在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一种有效并现实的选择,也能够为我国逐步形成区域性的股票柜台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你说的这个线路,确实今天又变化。2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