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从上述法律明确看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对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范围,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此外,在现实中许多人分不清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是什么?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而帮工关系则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是否有偿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第二,在劳务活动的自主性方面,雇佣关系中的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