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2024-12-24 1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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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广,如控告人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可要求复议,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都可以在认为有错误的时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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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8条

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

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

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申请复议

回答2: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起诉;

(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五)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扩展资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查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

回答3:

回答4: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