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是原告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受理,立案,向原被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双方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法院进行庭前审查,然后开庭审理案件,依法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上诉人提价答辩状,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开庭审理案件,特殊情况可不开庭,依法做出二审判决。
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审程序的流程
原告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是否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举证——[送达开庭传票等、做庭审公告]法院组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做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程序的流程
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移交给一审法院)——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将案卷材料移交二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公告等]组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例外情况不开庭]——合议庭评议——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