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回答很详细,的确,公司是没有道理的。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就是公司的不对,你在那儿上班拿薪水,已经形成了事实雇佣关系,你倒还可以反过来投述公司。再就是要求你签保密协议,并且要求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事,需要满足两条再能有此要求,一是公司能举证你在公司时从事涉及商业、科技机密性质的工作,离职后在同类公司上班可能会涉及机密泄露和不良竞争,二是必须付给你相应的保密费用,这样你才有义务保密,而且保密期限不应超过2年。你公司要求3年,很明显也是违法的。如果公司逼你,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述申请仲裁。
首先确认一下这个单位除了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违法行为吗?
比如是否足额为你缴纳社保五险?是否为你支付加班费?如果这些都做到了,你可以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至于保密协议,协议中是否规定协议期间为你支付保密费用(即劳动合同法中载明的经济补偿)?如果只是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话,就不能与他签订,另外协议期最高为两年,三年是其自定的土政策。
实在不行的话,也不要太委屈了自己,那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将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一项要写上。
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有关保密协议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本不用理他们。如果要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就要向你支付保密费用。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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