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的根本区别是什么,能加以具体描述么?

请叙述条理清晰。谢谢
2025-01-28 0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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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不同: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
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回答2:

根本区别是他们的效力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从这个行为一开始就不具备效力,如果当事人误认为有效力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在法院宣告无效之后,要恢复原状,该返还的要返还

可撤销民事行为,这个行为在作出之后,直到撤销之前,都是有效力的;撤不撤销,是要看当事人的意思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他在作出之后,没有效力,但不是绝对没有,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真正权利人、被代理人的追认发生效力

有不明白的可以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