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材料证据是由原告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
以下情况例外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5)一些诉讼能力低下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其中又以第一种情形为由申请调查取证的为多。例如:当事人申请调取工商登记材料,劳动争议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材料,人身伤害案中的伤害鉴定材料,医疗纠纷中医院的诊断病历材料和用药处方,买卖纠纷中的税务发票验票、抵扣材料,房屋产权纠纷中的房屋产权证明,有关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存款余额的材料,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材料,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档案材料,海关的出入报关单,商检局的商检单,等等。
原则上是原告自己收集
只有特定情况法院才调查取证,比如必须由法院出面才能调出的由国家保存的档案,或者当事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取证的证据等等,看看民事诉讼法就行
深圳市民间证据调查研究中心 告知您:
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律师可以帮助你的调查取证过程;
原告由法院调查取证后的证据在未判决前可以公开发表吗?比如发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