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通常情况下,广告被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广告也可被视为要约,从而对广告发布者具有约束力。
比如在购房纠纷,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广告属于要约,消费者据其购买了房屋,其内容就应该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广告中的承诺,则应视为开发展违约;如果法院认定房屋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则广告的内容就不能当然地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仅能作为一种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开发商没有实现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即使消费者确实是因为相信广告内容而购买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张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由此可见,广告到底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对消费者而言至关重要。
针对你的问题,首先商场里明码标价的商品是要约行为这一点应该无须解释了,他的发生是消费者已经来到了商场的前提下,商家受陈列的商品的价格、保质期、剩余数量等详细具体的信息的约束,如果缺货了会做上“卖完”的提示,消费者根据这些信息接受要约(即付款),合同成立。 而商场派发的传单,属广告行为,消费者对于其信息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具体的信息如数量、保质期等是不明确的,在有限的信息下不能构成商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来理解,如果传单是要约(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消费者接受要约去商场购物,而商场没有货了,那商场就需要对消费者信赖利益(先合同义务)的损失进行赔偿了,这样明显是不合情理的。
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也不是绝对的,关键的区别点还在于广告的内容是否详尽,导致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其订立合同。以上个人间接,希望有助于理解。
要理解透要约和要约邀请,其实只要明确一个核心概念就行了:要约是一项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说白了,就是一经承诺就有效。
就说咱俩做商品交易吧,你说“这东西我卖1元1件”,我说“行,买1件”,咱俩合同就成立,你说的话就是要约;你通过广告商发给我个商品价目表,上面写着“来吧我们这里商品换季大甩卖,比如这东西卖1元”,我看到的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我也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的意思表示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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