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案底的人,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的,无法适用缓刑,但虽然有案底,但不属于累犯情节及不存在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适用缓刑。缓刑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仅指宣告刑和主刑而言,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已满75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在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2.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会有案底
不会有影响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依法被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一项制度。
适用缓刑的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项条件:
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法院认为不羁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不是免除刑事处罚。
缓刑与免除刑事处罚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我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底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缓刑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执行原判决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删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来源:百度百科—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案底
受到刑事处罚的会有案底,只要不再重新犯罪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所谓案底,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判决后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档案资料。
根据《档案法》等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案卷要保存60年。因此,宣告缓刑的案底是终身的,是不能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