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在线等,高分悬赏先签离职单还是先交接

2024-12-12 12: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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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离职表》中包含交接情况的填写内容,也就是说先做交接,将交接情况填写好,再按自下而上顺序领导签字,你存一份,然后财务结算。 同时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并在15天之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前面部分(交接工作和离职表的填写)是一种规范的工作程序,后面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内容。

回答2:

这个问题相当的严肃··这样不合法的、你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单位这样的事情很多、你要多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子你要保护你自己的利益、所以你家领导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回答3:

1、“试用期超过6个月,犯法了吧”:违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6个月!

2、试用期内:
(1)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也不是公司“随时都有可能被解雇,并且公司也不用负什么责任”,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公司应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才可以、而且必须支付已经经过的期间的工资、必须向员工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3)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建议:
(1)如果试用期内被解除合同,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不同意解除,或者向劳动部门举报。
(2)工资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注意留下证据,待想离职时索要,也可以匿名向劳动部门举报。
(3)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索要正式工资,不给时可以举报或提起仲裁。

任何单位与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无限/变相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