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务员每年享有不同天数的休假,这些假是可以用来抵扣病假的。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二、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三、休假
节假日休假: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
年休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及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号)有关规定,可适时安排公务员年休假。
(1)公务员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
(2)工龄不满1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4天。
(3)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计补休。
(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a)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 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
(b)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
(c)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
(d)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5)年休假期间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福利照发,不扣除出勤补贴。《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一般的病假,以医院的证明为准。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a)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b)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c)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d)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e)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f)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g)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h)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我国目前对公务员病假没有具体规定,不过你父亲的情况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来进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