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作为小孩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或短期共同生活。只要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存在,作为非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就享有该项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男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你实现探望权,你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这个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了。你要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对孩子抚养不利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更改监护权,这样孩子就由你直接看护了。
法院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可能并没有真心的强制,您可以再提起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诉讼,再不行就拒付抚养费直到见到孩子(并不建议真的这么做)
你可以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
你享有探视权,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应受理探视权人的请求,依法就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