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缝了十五针,应该构成轻伤了。 愿随春风寄嫣然 的观点不敢赞同,一般外科缝合的长度都差不多是一厘米左右一针,十五针还不够3.5厘米吗?
伤情认定与缝合了几针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