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法律相关规定及办法

2024-11-23 19:14:24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回答2:

要离婚,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如果协议不成的,则只能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双方都想离,也好证明这一点。要是一个想离,一个不想离,就你上面所说的,估计还不能证明已经破裂。

判决离婚的话,不管孩子给哪方监护,子女的抚养费是双方都要出的,一般是平均分担。如果双方收入悬殊,则可由有钱的一方多出一点。

离婚的财产分割是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是你大哥结婚以前买的,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分割。如果是结婚以后买的,则是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而对于家里的钱财,不管你大嫂认不认账,起诉后法院是要调查清楚共同财产的,如果有,就要进行分割。

回答3:

看来你嫂子不是省油的灯,协议离婚估计吃亏,建议走诉讼道路,至少财产上可以查清楚些。

房子虽然是你哥婚前买的,但是因为过户至了你嫂子名下,就表明你哥有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所有除非你哥能提出证明当初过户的确有很特别的原因,否则难以不分一般给你嫂子。

钱在你嫂子手上,但是双方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如果的确是高于日常支出,那就会查一下财产,哪怕是你大嫂存在自己折子上的钱,都要算夫妻共同财产的